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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世上有太多弔詭的謬論,而這是其中之一。
我厭惡 “感同身受”這句話,如果沒有 “身受”如何 “感同”,這完全是一個倒果為因的辭彙,為什麼能夠被如此廣泛的濫用? 而且就算有 “身受” ,相同的遭遇,每個人的感受、情緒的強度也都不同,如何能同等地感知別人的情感?
想像的難過可能沒有真正的悲傷的千萬分之一強;虛構的開心也一定只有真正的快樂的百萬分之一弱,隨口就說感同身受,連廉價的同情都算不上。這樣做,不僅僅是不尊重對方,也是顯示自己愚蠢的一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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