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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愛看蘋果日報和壹週刊,也感謝這個媒體集團旗下的從業人員對於八卦以及窺探各式秘辛所做的貢獻,但是「無間道2」裡的吳鎮宇說得好: “出來跑總是要還”。"窺探"總是有爭議性的詞彙,而蘋果正因如此被依社維法處罰了,但是並沒有要就此認罪的意思。

所以前幾天出現了這則新聞: 蘋果採訪竟受罰 釋憲維護全民知的權利

先不談這樣採訪是不是有侵害隱私,是說隱私權這東西的界定應該是非常清楚的,但我覺得關於公眾人物的隱私爭論,相對弔詭。

現代社會對隱私權的保護要求高,但是名人的隱私和我們小老百姓的隱私相同嗎? 不,完全不同! 重點就是他們的賣得了錢,無論是自己賣或是被別人拿來賣; 而我們的拜託人看可能都沒人要看。自己賣的時候是新聞,別人賣的時候就是隱私? 哪有那麼方便的事?

記得蜜雪兒菲佛曾經說過一段話,大意是片商會花那麼大筆錢請明星演戲,買的不只是演技還有他們的隱私。隱私之於藝人們,很多時候也是一件商品或是宣傳或是炒作的題材; 他們自己愛說的時候天天說,不想說或是被批評的時候就指責媒體在"扒糞""侵犯隱私"。同樣的狀況在社會名人身上也相同,例如企業家,要宣傳自己企業或是提升企業形象甚至是遇到某些危機的時候就出來接受訪問,家庭、私人情感之類只要是能說的軟話題都可以談,可是下次被追問一樣的事情的時候就變成是問我的隱私,你真沒禮貌。所以到底什麼是隱私,什麼是能公開的事,標準浮動,界線也變得異常模糊。所以當他們在新聞媒體或是自己的微博上抱怨被狗仔騷擾的時候,我一點都不想也無法同情。

可是在這件新聞上,我雖然沒想要可憐被跟拍者,但也沒可能站在媒體這一方。因為雖然我認為部分隱私的犧牲或許是名人成名所必須付出的代價,即使如此,我一點也不認為我對他們的隱私有 "知的權利"

民眾的知的權利應該是在對政府工程的進度、弊案或是紅十字會的捐款流向這類公共事務上必須要聲張的; 對別人的生活瑣事要求行使“知的權利”,不是在無理取鬧嗎? 又退一萬步說,假設在這件案件中的新聞裡,我們真的有這樣的權利好了,難道狗仔記者跟拍或是埋伏訪問或是報章雜誌報導這些無關痛癢的八卦事件的時候,念念在茲的是: “喔,我一定要拍到(或報導)苗董和孫名模結婚的消息,因為讀者們要看,我要對他們負責,因為他們有知的權利!!”? 當然不是,記者為的完成長官交付的任務,而媒體本身為的還不就是銷量或是收視率,總而言之都是為了五斗米折腰。

心知肚明自己這番作為的理由,卻還是搬出 "侵害新聞自由”或是 “維護知的權利”這樣子的藉口來為自己的商業行為解釋,不是狡辯是什麼? 要說 "侵害新聞自由"還說得過去,畢竟法院這樣的判決確實限縮了採訪的自由,是應該認真地討論,但是 “知的權利”? 完全說不通。況且這樣做好像是要把責任都推給讀者: “都是因為他們的 “知的權利”所以我才要這樣採訪,要不然我也不想這麼做!”。可是很抱歉,至少我很清楚我們沒有這樣的權利,那你們到底是為了誰的 “知的權利”而奮鬥呢? 是的,我們愛看花邊新聞,但沒有愛到非看不可,所以把 “維護讀者知的權利”改為 “維護讀者願意購買雜誌意願”會不會比較合理。

為了避免假道學的嫌疑,還是必須再重申一次,我衷心熱愛八卦與花邊新聞,它充實了像我這樣的俗人的生活。而且壹傳媒進入台灣之後雖然造成了很大的衝擊,但同時揭露了許多黑暗的真相,也確實為台灣民眾們的 “知的權利”做出了很大的努力,基本上是個良好的存在。不過在這件案子上,請針對“新聞自由採訪權利申述才正確,至於知的權利在這裡真的沒有,一點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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